(2015)皋新民初字第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易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0273号原告易某某。委托代理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朱某某。原告易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易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审判员 尹建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昌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