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郑初字第00063号原告屈某,农民。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屈某承担。审判员 许昌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崔立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