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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郑初字第00063号原告屈某,农民。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屈某承担。审判员  许昌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崔立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