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526号原告:李某甲,女,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李某乙,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甲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传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豆春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