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知)初字第18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知)初字第18346-1号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开发区双河大街18号1幢308室。法定代表人黄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淮利明,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王玉平,女,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被告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团河北路商业街东3738号。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和风,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振东,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对被告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我院作出(2014)丰民(知)初字第183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0万元。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告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存款十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 晓人民陪审员 曹旭亮人民陪审员 李利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路 聪书 记 员 孙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