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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邹晨与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2549号原告邹晨,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王颖,女,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晨诉被告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邹晨负担。审判员 叶 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