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春红与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红,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刘春红,女,1986年5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阎良区人民西路腾飞广场三楼恒生百货。法定代表人:杨皓名,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春红申请执行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阎劳仲案字(2015)第013号裁决书,被执行人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春红案款22200元,并承担执行费233元的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春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刘春红自愿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刘春红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二、(2015)阎执字第00189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项 军执 行 员 代发振人民陪审员 钱龙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