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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596号原告吕某某,女,生于1991年6月21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齐河县,现住学院宿舍。委托代理人袁洪山,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松松,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生于1988年10月16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卢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