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596号原告吕某某,女,生于1991年6月21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齐河县,现住学院宿舍。委托代理人袁洪山,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松松,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生于1988年10月16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卢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