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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业。因本案于2014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辩护人袁锦良,系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5)第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水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袁锦良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日13时许,同案人林某甲(在逃)、林某荣(已死亡)兄弟纠集被告人林某某、同案人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均在逃)等人驾驶小汽车、铲车、运砂车闯入某某采砂场,在没有经过砂场管理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进入砂场装运堆积的河砂。砂场工作人员林某沿告知砂场负责人林甲,林甲得知消息后叫砂场铲车司机许某逵开铲车堵住砂场的出路,随后与某某公司人员林某诚等人赶往砂场。同案人林某甲、林某荣及被告人林某某等人见砂场的出路被堵,冲入砂场办公室质问并殴打许某逵,同时与砂场运载河砂黄某元发生口角,并发生互殴。后有多名某某村村民,各持木棍。钢管等凶器殴打林某甲、林某荣等人,林某甲、林某荣被迫跳进河中,林某荣被投扔石头溺水死亡。林甲、林某诚、林某详等人与被告人林某某、同案人林某戊等人发生互殴。在混打过程中,造成财产的损失,经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荣属溺水死亡;林某某、林某甲、林甲、许某逵、林某诚、林某详等人均属轻微伤;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宝马5XXXXXXC5越野车损失价值人民币39485.50元,海马HXXXX61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2479.5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辩称其不是与林某甲、林某荣一起去的,我是被打后才参与斗殴的,我没有寻衅滋事。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理。辩护人袁锦良的辩解意见:一、被告人林某某只是路过砂场,事先没有与林某甲、林某荣联系,也没有动手打人,其行为不具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二、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物,本案中,案发现场在某某村砂场,致许某逵、林甲受轻微伤,以上均是特定场所和特定的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的客体;三、被告人林某某没有造成财产损失,陆丰市刑警一中队的《证明》,写明“在本案中,现有笔录材料无法证明是谁毁坏、盗走砂场的财物及毁坏宝马小车,现无法查证”,可见检察机关无证据证明该车的毁坏是被告人林某某所为或与其有关,所以不能以此对其定罪量刑。据此,被告人的行为应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日13时许,同案人林某甲(另案处理)、林某荣(即林某荣,已死亡)兄弟纠集被告人林某某、同案人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小汽车、铲车、运砂车闯入某某采砂场,强行装运砂场内堆积的河砂。砂场工作人员林某沿告知砂场负责人林甲,林甲便叫司机许某逵开铲车堵住砂场的出路,并与林某诚等人赶往砂场。同案人林某甲、林某荣及被告人林某某等人见砂场的出路被堵,冲入砂场办公室质问并殴打许某逵,同时与砂场运载河砂的某某村村民黄某元发生口角,并发生互殴。尔后,有多名某某村村民,各持木棍、钢管等凶器殴打林某甲、林某荣等人,林某甲、林某荣被迫跳进河中,林某荣被投扔石头溺水死亡。林甲、林某诚、林某详等人与被告人林某某、同案人林某戊等人发生互殴。在混打过程中,造成被告人一方的林某某、林某甲等人受伤,林某荣的宝马轿车和林某戊的海马轿车被损坏,被害人一方的林甲、许某逵、林某诚、林某详等人受伤,砂场的船机变速箱油管接头盖板、杂牌14寸电视机、解放CA3113P1K2A84-1中型自卸货车等物品被损坏。经鉴定:林某荣属溺水死亡;林某某、林某甲、林甲、许某逵、林某诚、林某详等人均属轻微伤;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害的宝马5XXXXXC5越野车损失价值人民币39485.50元,海马HXXXX61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2479.50元;船机变速箱油管接头盖板、杂牌14寸电视机等物品损失的价值人民币2976元,解放CA3113P1K2A84-1中型自卸货车的损失价值人民币2781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7月2日中午13时多,陆丰市公安局接林某甲报案后,经调查:林某甲、林某荣、林某戊、林某某等人前往某某村砂场强行挖砂遭挡住出路,林某甲等人到砂场办公室对许某逵及其他员工进行殴打,遭砂场的林甲等人持刀、钢管追打,小车被砸坏,林某甲和林某荣跳入水中逃跑,林某荣没有上岸,至3日中午,林某荣的尸体被打捞后,遂决定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7日,陆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在本市某某医院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归案。3.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现场图,证实:2014年7月11日16时10分,陆丰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对位于本市某某镇某某村砂场的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砂场北面为河溪,南面为往西南镇的公路,东面、西面为空地,在中心现场东侧有一辆挖土机,挖土机的发动机被砸坏,西侧有一辆挂湘LXXX**的货车被破坏,在南侧的工棚内发现电视机和家具被砸坏。然后对放在某某派出所门口的汽车进行勘查,其中一辆无挂车牌的黑色宝马汽车前灯、车身、车门玻璃等,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一辆挂粤BXXX**黑色小车左前轮上外、车门玻璃、反射镜等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一辆挖掘机也有损坏,余未发现其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平面图2张、拍摄照片1套。4.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砸受损解放货车、卡特挖掘机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果:卡特200B挖掘机发动机前后气门室盖、船机变速箱油管接头盖板、杂牌14寸电视机、12厘玻璃、普通电子钟、创维牌32寸液晶电视机、3厘窗玻璃、赢强牌电风扇等的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2976元;解放CA3113P1K2A84-1中型自卸货车的损失价值人民币2781元。5.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砸受损宝马越野车、海马轿车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果:宝马SXXXXXC5越野车损失价值人民币26885.5元;海马HXXXX61轿车的损失价值人民币779.5元。6.陆丰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果:林某某、许某逵、林甲、林某祥、林某诚、林某民、黄某洲、黄某厘、黄某元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7.陆丰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尸验照片,鉴定结果:死者林某荣双侧结膜淤血,口唇紫绀,胃内见大量溺液,气管粘膜淤血,见食物返流,双肺水性肺气肿,右心淤血严重,符合溺水死亡的特点。死者额面部、枕部、背部及手部等处见多处软组织挫伤及挫裂伤,但损伤程度不足以致命;其背部损伤符合棍棒伤的特点,其枕部、手背部的损伤符合钝器伤的特点,死者林某荣系溺水死亡。8.陆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说明》,写明:陆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将某某砂场的视频监控主机让专业人士恢复视频资料,没有2014年7月2日的视频录像。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证实:汕尾市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地址为广东省陆丰市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是林丙。10.陆丰市某某建筑材料经营部《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陆丰市某某建筑材料经营部于2012年12月24日成立,经营者是黄某,经营范围是河砂开采;销售:建筑材料、砂。11.陆丰市某某镇某某村委会《关于2014年7月2日某某村砂场纠纷的事发经过》,写明:2012年5月,陆丰市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为平息冲突,由110个股东集资6050000元,注册了“汕尾市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性质是集体所有制。2013年10月25日陆丰市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某某采砂总承包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合作协议,再由村委会委托管理的方式与“汕尾市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管理协议书,将全村河段的两岸公用土地使用权和河砂合理开发权全权委托“汕尾市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7月2日下午1时左右,由林某甲、林某荣、林某舞、林某丙、林某戊、林某某等人为主的不法团伙,纠集从外地请来的八、九名帮手,开一台挖掘机、一台平板拖车、二台货车、四台轿车,带来棍棒和砍刀等凶器,趁某某公司下班机会,把车辆直接开进某某公司货场,将公司堆积的砂子装进货运汽车,以一车29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乾、林某丁,公司员工制止时,砂子已运走数车。公司员工许逵将一台装载机开到出入路口。林某甲、林某荣、林某丙、林某戊、林某某5人便对许逵进行殴打,造成许逵受伤治疗。林某甲、林某荣因害怕报复,跳河逃跑遇溺等情况。12.公安综合查询系统,证实:车辆识别代号5XXXXXXXXXXXXX0、发动机号0XXXXXXXXXXXXXXXXA的宝马小型越野客车所有人是林某荣;车辆识别代号LXXXXXXXXXXXXXX31、发动机号ZXXXXX1的海马轿车所有人是林某戊。13.《关于某某镇某某村少数村民私自挖砂引发纠纷情况反映》,写明:2014年7月2日13时多,某某镇党委获悉某某砂场因安溪村民林某荣与少数村民斗殴事件后,赶赴现场处置,西南某某村和某某村已聚集十多名群众,某某砂场的出入口已被二台铲车堵住去路。砂场内群众情绪激动,前来采砂的人员已有四辆车被现场群众扣押,据现场群众反映该砂场管理人员及部分群众已被某某村民林某荣等人殴打,某某派出所领导立即做群众工作,缓解群众情绪。由于林某荣使用大型机械强行免费运走集体开采的河砂,引起群众不满,导致斗殴事件。林某荣的宝马车大灯及玻璃被毁坏,双方不同程度受伤。林某荣当天下午游螺河逃向某某镇河岸,不知去向,7月3日下午4时将林某荣尸体打捞上岸。14.陆丰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通话清单,证实:分别调取林甲、许某逵、林某沿、黄某元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XXXXXXXX0、13XXXXXXXX3、13XXXXXXXX8、15XXXXXXXX2自2014年7月1日至7月7日通话清单、基站位置及手机短号的资料中,在案发时,林某沿有与黄某元联系,其余未发现有其他涉案信息。15.陆丰市公安局陆《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通话清单,证实:分别调取林某某、林某丁、林某丙、林某戊、林某乙、林兴齐使用手机号码为152XXXX****、135XXXX****、137XXXX****、137XXXX****、134XXXXXX9、139XXXX****自2014年7月1日至7月7日通话清单及基站位置资料中,在案发前,被告人林某某有与同案人林某丙联系,林某丙有与林某甲等人联系。16.陆丰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通话清单,证实:调取林某甲手机号码为135XXXXXX3、135XXXX****、林某玉使用手机号码为158XXXX****自2014年7月1日至7月7日通话清单及基站位置资料及机主资料中,未发现有其他涉案信息。17.陆丰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说明》,写明:现有材料无法证明是谁毁坏、盗走砂场的财产及毁坏宝马小车,现无法查证。18.被害人黄某元的陈述:2014年7月2日下午1时许,我开货车到砂口砂场办公室附近准备载砂时,见有五个不认识的中年男人在办公室打人出来。他们还问我是不是砂场老板,我说是来载砂的,其中一个中年男人举拳打了我的左脸部,我与他们论理,那男子又要打我时,被其同伙劝阻住。几分钟后,我侄子黄某厘跟另一男子也来载砂,他们一下车,那些殴打我的人立即跑过去拿砖头和木棍对黄某厘及跟车男子的进行殴打,我劝阻时,被他们用铁水管打中腰部摔倒在地昏迷过去,他们打后游水往对面河岸逃离。二、三分钟后,我醒来见黄某厘的牙齿流血,跟车男子的头部流血,我有从地上拿起有一支钢管给大家看。尔后,我扶起黄某厘、叫上跟车的男子一起去医院治疗。下午2时,我回到砂场时,派出所的人员已到场。第二天听说他们当中有一人跳落水后溺水死亡。经照片辨认:指认151号照片就是黄某厘。19.同案人林某甲的供述:2014年7月2日下午1时许,我因建设楼房需要用砂,雇请两辆载砂货车、一架挖机,我们总共六人,即我和我弟林某荣、货车主林某丙、货车司机林某丁、我亲戚林某某及另一个货车司机,我们前往某某砂口载砂。我开宝马车载林某荣,林某丙开一辆本田小车,过了好一会儿,林某戊开一辆海马小车到现场。开始,我打电话给砂场管理人员林甲要求载砂自用,林甲不肯。我们将砂装上货车准备拉走时,林甲叫一名男子开铲车将路口堵住。我们到办公室叫那男子将铲车开走,他不理睬,我就用矿泉水瓶敲他的前额叫他把车开走,那男子见状就说去开走铲车。我们走出办公室时,碰到一青塘中年男子,他问我们来干什么的,同时想打我,被我挡开,我打了他一下。那中年男子就打电话叫来七个某某村人,我和林某荣跟他们对打,我们同行的另外几个人没有动手。由于他们持钢管等凶器追打我们,当我俩退到河边时,林某荣可能被对方石头砸中而倒入河里,我也跳入河里往对岸游去,在河中间我听到林某荣说:“不对劲,我被对方石头砸伤了。”我距离他有40米,见他沉入水里,我拼命游到对岸找个地方藏起来。直到傍晚6时许,我表弟才载我回家。当晚7时许,我叫来甲子拯救队的人员六人前往出事地点打捞林某荣未果,10时许就报警。事后,我发现被扣押的宝马车里的人民币20000元不见了。20.证人林某诚的证言:2014年7月2日下午1时许,林甲打电话称林某甲、林某荣等人私自到砂场载砂,并叫我到本村书记林某夸的家,我赶到林某夸的家时,砂场的另一董事林某民也来了,我们坐了一会就赶到砂场。铲车司机许某逵说刚才被林某甲、林某荣、林某某等人殴打。林某民见林某某站在河堤上,就叫林某某到办公室,问其为什么要殴打许某逵,林某某朝本村方向跑去,刚好林甲的胞弟林某祥路过,林某祥要拦住林某某时,被林某某踢了一脚。我和林甲、林某民、林某祥就去追,并在河堤下的一房子追到林某某,这时,林某丙、林某戊等人从路边冲出,我们就扭打在一起,后经人劝架就散了。我们回到砂场后,派出所的同志赶到,现场没有看到林某甲、林某荣兄弟,事后才听说林某甲、林某荣在砂场跟人发生纠纷,后有很多人赶到砂场追打他们,他们跳入河里,林某荣沉进河里溺水死了。案发时,砂场的监控录像没有接上电源。林某甲、林某荣有在本村建房,但他们到砂场载砂不是自用,因平时村民自用砂只需开一辆货车去,而林某甲、林某荣当时还开着挖土机去。21.证人林某铅的证言:2014年7月2日下午1时多,我离开砂场时,看见有一部小车进入砂场,接着又开来一辆吉普车型小车、一辆小车、一辆载砂货车、一辆平板车、一辆挖土机相续进入砂场。我打电话告知林甲并要林甲来看情况,林甲回答好后,我就回家了。下午2时多我到砂场上班,当时有林甲、林某民、林某诚、许某逵等工作人员及群众在砂场,还有很多说“军话”的西南镇某某村人。我问许某逵发生什么事,许某逵说被四、五人殴打,这时林某民说:“阿本,你下来办公室,干嘛要殴打阿逵”。林某某朝某某村走去。然后,黄某元说被人殴打,还有一个20多岁的人打电话说有两个人在河里游,快包抄过去,并有几个某某村的人开几辆摩托车往大安方向。过了一会儿,某某村人说在河里没有找到林某甲兄弟。事后,我才听说林某甲、林某荣兄弟给某某村的人追打后跳进河里,林某荣沉下河里而死亡。黄某元说他在办公室外看见几个人在办公室里殴打许某逵,有一个比较高的男人问黄某元是否老板,还殴打黄某元,后来听说那较高的男人是林某甲。2014年7月3日傍晚,林某荣的尸体被其亲人打捞起来。7月11日,我发现我的房间里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摩托车一辆、手机、一些抽砂机配件等物品不见了。22.证人林某的证言:2014年7月2日下午,林甲打电话说林某甲、林某荣及林某戊、林燕武、林某乙、林某丙、林某某和一些不认识的人要去砂场盗砂,我有叫林甲跟他们好好说,下午2时多,我哥林某琛打电话称林某荣的二舅说林某甲、林某荣二人因打了砂场的某某村人黄某元,又和黄某元叫来的人发生冲突跳河逃跑了。我听后连夜赶回,7月3日,林某荣的尸体才被打捞上来。砂场发生林某荣死亡时间后,其家属一直呆在砂场办公室。7月10日才撤走,林某荣的家属撤走后,砂场员工林开溪打电话说人已经走了,但仍有一副棺材放在办公室内,砂场有部分器械被林某荣的亲属砸坏盗走。我回来后经清点,发现砂场的快艇发动机、抽砂及配件等东西被盗,公司的平板电视机、办公设备、厨具一批等财物被损坏,损失总计人民币44565元。是林景年伙同林燕武开货车将砂场工具拉走,林景年和林燕武还参与损坏砂场物品。我参与经营的某某砂场是有经过国土部门、环保部门等办理许可证的,砂场经营时规定本村村民在本村自建房屋如需在某某砂场载砂用,按每立方米10元的价格计算,运费自付。村民到砂场运砂只要请载砂车来就行。林某甲、林某荣虽有在本村建房子,但他们的房子已经建好了,其目的是要霸占砂场。公司的视频监控放在保安林保斯的房间里。2014年7月2日晚上,我叫员工查看录像时,发现2014年7月2日凌晨至15时没有录像。我就将主机拆下放在林某诚家,林某诚是否有对视频监控做了手脚我不清楚。兰茶股份有限公司是与育兴建筑材料经营部合作采砂的,因育兴建筑材料经营部有办理河道采砂的合法手续。23.证人林某丁的证言:2014年7月2日13时多,我表哥林某甲、林某荣因在某某镇建房子,叫我帮忙到某某村河边载砂。我开一辆六轮车和林某甲、林某荣、林某乙、林某龙、林某戊、林某丙等人到砂场载砂时,砂场的人用铲车堵住出口不让我们的载砂车出入。过了10多分钟,西南镇某某村赶来7、8个持钢管、刀等器械到现场,面包车上还有一把枪支。他们对林某甲、林某荣进行殴打,林某荣的头部被打中。后来林某甲、林某荣跳进螺河向对面岸边游去,那些人还向林某甲、林某荣砸石头。林某甲游上对岸,林某荣在游的过程中头部被石头砸中,一直在河里没有起来。24.证人林某乙的证言:2014年7月2日13时多,我母舅林某甲、林某荣因在某某镇建房子,叫我和林某丁、林国龙、林某龙、林某龙、林某戊、林某丙、林某某、林某齐等人去某某砂场买砂,砂场办公室的二个某某村人说没砂卖,林某荣说我们自己有机械去河边挖,我们就开挖土机到河边采砂,尔后,有人开铲车堵住砂场的路口不让我们出入,而林甲和另外二个人向林某荣走过去,其中一个某某村人说不要采砂,等一下要打架。林某荣听后说,你是外乡人,不关你事,并吵了起来,那青塘人动手打了林某荣的肩部,他们互相推打起来。这时,那二个人从别处拿来钢管要打林某荣,在场的林某丁用手去挡,被打了一下,他们就持钢管追打林某荣、林某丁,不一会,某某村又来了几十人,他们手持钢管、刀等器械对林某某、林兴齐、林某甲、林某荣等人进行殴打,林某荣的头部被钢管打了一下倒在地上,林某甲见状跳进螺河游向对岸,林某荣也要跳河,不料被人用大石头砸中头部,沉入水中,待他到了河中央时,他的头部只浮出一下又沉下去,到现在还没有起来。当天我们只开一辆六轮车去载砂,某某村螺河的砂是统一由我们安溪村集体进行开发的。25.证人林某戊的证言:2014年7月2日下午约2时,林某荣因建房子需要用砂,带我和林某、林某甲、林某丙、林某某、许某沿、林某丁、林某乾等人到某某砂场载砂,林某甲、林某荣开一辆宝马,我和林齐开一辆海马323,林某丙自己开一辆新广本,林某某开摩托车,许本沿开挖土机,林某丁和林某乾各开一架货车。我们准备装砂时,林甲等人叫人将挖土机驶到路口堵住,不让我们走,接着,就有7、8人持水管、刀追赶和殴打我们,林某荣和林某甲先被打着,我和林某等人被赶散,约过十分钟,又来了一辆面包车和摩托车,约有十个某某村人同样持刀、水管、一支黑色短枪等器械包抄我们,我和林某丁被林甲、林某祥、林某诚、林某民等人追打,我被林甲的石头砸中胸部和手腕。林某荣、林某甲等人让他们十多人围追殴打,林某荣、林某甲被逼跳下河里,林某甲先游上对岸,林某荣跳下水里后,被后面追上来的人用石块砸中后沉入水底,那些人还开车要到对面找林某甲。砂场是林某祥、林甲、林某诚、林某民占有的。26.证人林某齐的证言:2014年7月2日中午1时左右,林某荣、林某甲开一辆宝马车带一辆挖砂车及一辆载砂车经过我家附近,我坐我哥林某戊的车回家时遇见他们,林某荣说要挖点砂回去建房子,砂场不肯挖,其要到砂场前面的地方挖。过了一会儿,我听见砂场路段有吵闹声,还看到砂场的一辆铲车堵在路上不给林某荣、林某甲的车过去。双方理论时,砂场方叫了7、8个人开摩托车到现场,他们下车后均持刀、棍对林某荣、林某甲进行殴打,林某荣、林某甲也有还手。不久,砂场方又赶来十几个持砍刀、钢管的人追打林某荣、林某甲,林某荣、林某甲跳进螺河往砂场对岸游去。那二十几人继续用石头砸林某荣、林某甲,我见有一块石头砸到林某荣的头部,林某荣继续往对面方向游去,我便回家。一会儿,林某戊打电话说给砂场的人打了,叫我去接他,我赶到现场但没有看见林某戊,打电话问林某戊在哪,他说在我家附近,我赶过去看时,林某戊、林某某、林某丙都被打伤,其中林某戊右手破皮,林某某脸部被打肿躺在地上,我就和村里一个开摩托车的将林某某送到“南安”大桥,林某某的朋友接其到医院治疗。后得知林某荣于7月2日淹死在河中,尸体已打捞上来。27.证人林某丙的证言:2014年7月1日晚,林某荣打电话让我在2日开车帮其工地载东西,7月2日中午12时许,林某荣的表弟林某丁叫我到砂场,我到砂场后,林某荣、林某甲说其家建设到砂场载砂,有一辆挖砂机给林某丁的小六轮在装砂。我有事要离开时,见出口被砂场的一辆铲车堵住,另一出口被树枝堵住,我将车停放在砂场办公室的前面。我告诉林某荣后,林某荣和林某丁、林兴本等人从工棚走过来办公室,砂场有个某某村人与林某荣兄弟吵起来,他们说被林某荣等人殴打,我劝说时他们不听。4、5分钟后,有一辆拉砂的小四轮停在砂场上面的坡顶,车上下来4、5名30岁左右的男青年,其中三人持钢管、二人持竹棍。双方推拉起来。我和林某丁、林兴本见状劝阻。过了十分钟后,另一辆小六轮车及两辆面包车停在坡顶上,并下来约二十多个手持钢刀、钢管的凶器冲向林某荣、林某甲,林某荣、林某甲朝河边逃跑。我和林兴本等人站在原地,后来我开车想先离开,但路口被4、5个拿钢刀、钢管的青塘人守住,我退回后下车站在一旁。林兴本、林某戊先后走上坡顶,林甲、林某民、林某祥、林某诚、林开溪等人叫林某本、林某戊不要走,见林兴本、林某戊不听,就追上去。林某民、林某祥将林某本按倒在地拳打脚踢,林某戊被林甲和林某诚按住殴打。我上前劝阻,林镇民等人停手后问我是否要参与打,我没有答应他。尔后,林甲、林某民等人被我劝开,叫我儿子载他们去医院治疗,我也离开。事后,我听说林某荣、林某甲二人跳河逃跑时,有一人没有爬上来在下午2时多,我返回砂场,现场围着很多人,说林某荣跳下河后没有上岸,有些人下河打捞,经专业人士打捞后,在下午4时多才将林某荣的尸体捞上。林某荣具体被谁追打我不清楚,只知道是青塘人。砂场是村集体财产,具体由林甲、林某祥、等人经营。28.证人林某夸的证言:2014年7月2日下午约1时多,林甲到我家说林某戊等人去砂场载砂,我叫他们不要打架,林甲就开摩托车往砂场。尔后,村里的孩子说砂场有人打架,我就打电话给派出所说此事。我听说打架双方是林某甲、林某荣带林某戊、林某某、林某丙等人到砂场打某某村的人,后遭某某村的人追打,他们跳进河里,林某荣不幸死亡。砂场有监控录像,平时是林某斯管理的。我经向砂场的工作人员做思想工作,最后在林某诚的家里找到某某村储存砂场的监控录像主机,并将该主机交给公安机关。砂场经营时规定本村村民在本村自建房屋如需在某某砂场载砂用,按每立方米10元的价格计算,运费自付。林某甲、林某荣的房子已经建好了,他们如是来载砂建房子是不用自己开挖掘机到砂场的,这明显不是建房自用。29.证人黄某湖的证言:2014年7月2日中午1时多,黄某勤打电话说他哥黄某元在某某村的砂场被人打,叫我打听是发生什么事,我打电话问林甲,他说有人闹事,我说你要控制好局面,不要发生打架。至当天下午4时许,我才听说某某砂场有两个人跳进河里,其中一个沉浸河水里了。30.证人黄某佳的证言:2014年7月2日中午1时30分左右,载砂司机黄某锐打电话说黄某元在某某砂场跟人打架,我打电话问林甲,林甲说是。后来林甲在下午4时24分和26分打了两个电话给我,那是问拖车的电话的。我到砂场时,看到派出所同志和砂场员工以及黄某元和黄某瑞等人均在场,他们是否参与打架我不清楚。31.证人黄某恩的证言:2014年7月2日下午2时许,我经过某某砂场的河堤路,见一个光着头的中年男子追一个男青年,那中年男子说:“我给你踢了一脚很疼”。然后一前一后跑到一间房子前面,两人拿起地上的砖头扭打在一起。接着林甲等三人从河堤路追来,这时从路边冲出林某戊和另外一个男子,林某戊有朝林甲打了一拳,林甲倒在地上。我见状马上叫他们住手,刚才的中年男子和男青年在地上互相勾着对方的脖子,经我吆喝下才停手。我叫林某戊去报警,然后我就走了。经照片辨认:指认33号照片(林某祥)就是追那年轻男子的人,第42号照片是林甲,第64号照片的男子叫林某戊,第79号照片(林某某)就是跟那中年男子扭打在一起的年轻人。32.证人林甲的证言:2014年7月2日13时多,我接林某铅的电话称林某甲兄弟俩和林某戊等人到砂场载砂,我便打电话叫许某逵开铲车堵住砂场出路,还打电话叫林某民、林某诚赶紧到砂场。我到林某夸家告诉他这件事后,在路上碰到林某民、林某诚后一起赶往砂场。进入办公室问坐在椅子上的许某逵什么事,许某逵说被林某甲、林某荣、林某某、林某戊、林某丙等人殴打。我见林某某在办公室后面的路上,便和林某民、林某诚去找林某某,林某民叫林某某不要走,但林某某朝西南圩的方向逃离。我们追上去,刚好我弟林某祥经过,林某祥要拦住林某某,林某某反抗,两人互打了几下。林某某继续往前跑,我们追了一百米左右,跑在前面的几个人先追到林某某,我赶到时,又见林某戊和林某丙在场,我们几个人和他们三个人扭打在一起。这时,黄某恩开小车经过,就下车劝架。我们回到砂场路口,见派出所同志已来了,砂场只有许某逵在,现场有林某甲一方的几辆车在场。之后还听说我们来砂场之前,林某甲、林某荣等人被人殴打,林某甲、林某荣兄弟俩跳进河里。事后,我还听说林某荣不幸死亡了。经照片辨认:指认3号照片的男子是林某荣,第11号照片的男子是林某诚,第21号照片的男子是林某民,第31号照片的男子是林某祥,42号照片男子是许某逵,第55号照片男子是林某铅,第59号照片(黄某元)男子是“阿元”,第62号照片的男子是林某甲,第81号照片的男子是林某戊,第94号照片(黄某瑞)的男子是平时有到砂场载砂的某某村人,第105号照片的男子是林某丙,第135号照片的男子是林某乾,第163号照片的男子是林某某。33.证人许某逵的证言:2014年7月2日下午1时许,林甲打电话称有一伙人来砂场偷砂,叫我开铲车堵住路口。我立即开铲车将砂场路口堵住,然后又回办公室睡觉。不一会,林某丙、林某荣、林某甲、林某某、林某戊五人进来,林某甲二话没说举拳打中我的左眼脸,其他人用拳打我的胸、背、头等部位,命令我将铲车开离路口。我将车开离后返回办公室门口时,他们见到砂场的人就打,那几个被打的是在砂场帮工的某某村人。我见势不妙就躲进办公室,在我砂场开粤NXXX**载砂车的青塘人打电话叫人来与林某荣等人打。下午1时40分,我打电话叫林甲赶快到砂场,林甲、林某诚、林某民等人赶到现场后,我才敢出来,接着林某祥赶到。林甲叫我认刚才哪些人打我,当我见林某某站在砂场上方的坎上,我指着林某某说你刚才打我,现在下来说清楚,林甲也叫他下来。林某某不敢下来,林甲去拉林某某时被林某某踢一脚,林某诚、林某民、林某祥就上去打林某某。这时,林某戊、林某丙过来,双方又发生打斗。经人劝架,林某某、林某戊、林某丙乘机往村里跑。林甲、林某诚、林某民、林某祥等人追到一新建楼房处又发生打斗。约过10几分钟,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置,那些打人的逃走了。林某荣、林某甲一方一共开了五辆车过来,即一辆挖砂车、一辆装砂车、一辆宝马车、一辆广本车及另一辆不记得是什么车。后来我听说林某荣当时被淹死了。经照片辨认:第6号照片男子是林某诚,第13号照片男子是林某民,第29号照片男子是林某详,第42号照片男子是林甲,第55号照片男子是林某铅,第59号照片(黄某元)男子是开粤N.037**载砂车,第67号照片男子是林某甲,第78号照片男子是林某戊,第107号照片男子是林某丙,第137号照片男子是林伟乾,第158号照片男子是林某某。34.证人黄某厘的证言:2014年7月的一天中午,我听村民说某某砂场有人打架,我便到砂场观看。当时,黄某元用手捂着脸站在办公室外面,现场有很多安溪村的人。我还没走到黄某元身旁就被人从后面抱着我的腰,我一转头就有人朝我脸上打一拳,我用双手捂着脸蹲在地上,觉得嘴巴里全是血,好疼。我清醒后,就开摩托车去医院治疗。听说当时有两人跳进河里,其中一个淹死了。经照片辨认:指认第112号照片是黄某元,第151号照片是黄某厘本人。35.证人黄某瑞的证言:2014年7月的一天,我开货车到某某砂场载砂,见里面围了许多人,听说砂场刚发生过打架。我便打电话告诉车主黄某佳,问他是否有其他砂场可以拉砂,他说要打听一下。我停留一会就开车回家了。事后我听说黄某元在某某砂场载砂时被人打错了。36.证人林某琛的证言:2014年7月2日13时多,林某荣的二舅“林某刃”在我的小卖部前告诉我林某甲、林某荣兄弟因在我弟林某参与经营的某某砂场与黄某元以及黄某元叫来的某某村人发生打架后,跳进河里,后林某荣被河水淹落了。尔后,我将此情况告诉我弟林某。37.证人黄某勤的证言:2014年7月的一天我听村民说某某砂场发生了打架,称黄某元、黄某厘在砂场被他们殴打。我马上打电话给某某村的主任黄某湖,叫黄某湖帮我了解清楚。过了一会儿,黄某湖回话说某某砂场打架的是某某村的同村人,说黄某元、黄某厘可能是被打架的人不小心伤到的。黄某元是经常在某某砂场载砂的,而黄某厘为什么会到砂场去我不清楚。38.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2014年7月2日中午1时左右,我打电话给许某沿要拿工钱还他,许某沿叫我到某某砂场找他。我到达砂场时,见许某沿的挖机及平板车停放在砂场内,但没有看见许某沿。这时,我碰见同村的林某荣,林某荣称其来拉几车砂建房。这时,砂场的铲车司机“阿逵”开一辆铲车将路堵住,随后,到砂场办公室,林某荣跟着进入办公室,将“阿逵”拖起来要他把铲车开走。“阿逵”不肯,林某荣走出办公室时与一个某某村的人发生吵架。某某村的人走到一边打电话,之后就来了三、四辆摩托车,共有七、八人持钢管、刀对林某荣和林某甲进行殴打,接着又来了十几个同样持钢管、刀的某某村人,他们一起追打林某荣和林某甲。我因害怕,爬上砂场的河堤。那些某某村人把林某荣、林某甲追打至河边,林某荣、林某甲兄弟二人跳入水中,某某村人还用石头砸打,有石头在林某荣所处的水位落下,林某荣沉下了水,而林某甲游到了对岸。这时,林甲、林某祥、林某民、林某诚四人以为我殴打砂场办公室的人,他们从砂场追过来叫我不要走,并围上来殴打我。我尽力摆脱他们后往村的方向跑去,后又被追上围打,幸好同村的林某丙、林某戊及某某村的黄信恩劝架,他们才停手。然后,我被表弟林某齐送医院治疗。后来,我听说林某荣沉进河里死了。经照片辨认:指认11号照片(黄某厘)的男子就是与某某村人一起追打林某荣、林某甲的人;指认另一组5号照片林某诚、17号照片林某民、31号照片林某祥、158号男子林甲对其进行殴打;8号照片是林某荣;45号照片(许某逵)就是砂场司机“阿逵”;54号照片(黄某元)是来砂场载砂的青塘人,该人当时在砂场与林某甲、林某荣吵架并打电话给别人;59号照片(林某铅)是砂场的“阿沿”,案发时没有在场;79号照片是林某戊;93号照片是林某齐,该人案发时没有再现场;80号照片黄某洲;95号照片(黄某瑞)是某某村人,是否在现场不清楚;108号照片是与林甲等人打斗的林某丙;125号照片是林某乙;136号照片(林某乾)当时在砂场载砂出去;154号照片是林某丁,当时有在现场劝架。39.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林某某的出生时间等基本情况。被告人提出其不是与林某甲、林某荣一起去的,没有寻衅滋事的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本案案发现场在某某村砂场及致许某逵、林甲受轻微伤,是特定场所和特定的人,不符合寻衅滋事客体;被告人林某某没有造成财产损失,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林某某供认案发时有在现场;同案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戊证实与被告人林某某一起到某某砂场运载河砂;证人林某齐、林某夸、黄某恩证实被告人林某某有到某某砂场运载河砂并发生斗殴;被害人林甲、许某逵均指认被告人林某某有参与本案;上述证据互相印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林某某参与强拿硬要砂场河砂的犯罪事实。且被告人及同案人在砂场出路被堵时,又随意殴打砂场工作人员,可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受同案人的串招,竟强拿硬要、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系受串招参与本案,作用较小,依法给予从轻处理。被告人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寻衅滋事一次,2、致四人轻微伤;3、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声尧审 判 员  陈壮雄代理审判员  陈维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俊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