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终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程柏贤、福州大东南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柏贤,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福州大东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柏贤,男,汉族,1978年4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原审被告福州大东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三高路156号金彩写字楼三层310室。法定代表人林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玉贵,福州市仓山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程柏贤与被上诉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州大东南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判: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中,因上诉人程柏贤未按本院通知要求的期限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一龙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代理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美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