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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赵静友与王文强、白凤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友,王文强,白凤坤,李义杰,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0651号原告赵静友,农民。被告王文强,农民。被告白凤坤,农民。被告李义杰。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裕丰街91号。代表人张建广,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静友与被告王文强、白凤坤、李义杰、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静友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静友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孟庆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