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055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李朗大道下李朗村口右侧。法定代表人罗超,董事长。被执行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42号楼。法定代表人杨天举,总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1325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七十万八千二百零七元七角六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自2013年12月11日起,以人民币六十七万三千二百零七元七角六分为本金,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仲裁费人民币一万三千六百八十五元。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闫鸿执行员 刘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翁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