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执字第8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明雨与王园阴伟利潘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雨,王园,阴伟利,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执字第883-1号申请执行人:王明雨,住肥城市。被执行人:王园,住肥城市。被执行人:阴伟利,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潘勇,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雨与被执行人王园、阴伟利、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肥城市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2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高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