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与余运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余运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2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8262668-8,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84号。负责人李宏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余运贵,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余运贵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运贵在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9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胡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