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二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春永与奇台县方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永,奇台县方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291号原告:陈春永,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15日,安徽省人,现住安徽省准南市。被告:奇台县方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奇台县法定代表人:姜才其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永与被告奇台县方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永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永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为1740元,由原告陈春永自行承担。审判员 祖 克 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古丽扎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