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998号原告乔某某,女,1986年4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文广,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某某,男,1983年1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