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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998号原告乔某某,女,1986年4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文广,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某某,男,1983年1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