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支民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谢君良与徐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君良,徐江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支民初字第00531号原告谢君良。委托代理人瞿国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尧,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江。委托代理人何绶翔。原告谢君良与被告徐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谢君良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君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谢君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鸿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