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白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白某,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以双方自愿协商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冯兰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