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杨x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林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林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女。2014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林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6日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口检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鞠艳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与被害人梁x是朋友关系。2014年12月26日,因梁x次日结婚,杨x与其他朋友提前一天到梁x家贺喜,当晚杨x与朋友在梁x家玩完后住下,在27日3时许,杨x将梁x放在卧室包内的一条金项链(重量为26.72克)盗走。27晚,杨x因后悔自己的行为,主动将这条金项链返还给梁x。案发后,经林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x所盗窃金项链的价值为人民币6894元。2014年12月28日,被告人杨x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盗金项链的照片;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售货凭证、现实表现证明;林口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害人梁x的陈述;被告人杨x的供述和辩解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杨x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杨x能够认罪、悔罪,并在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后,主动将所盗赃物退还给被害人,对杨x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仇长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侣秋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