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执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赵永胜盗窃罪,赵永胜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1132号罪犯赵永胜,河北省迁安市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八监狱服刑。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永胜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宣判后,该犯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2010)唐刑终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09)安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赵永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永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由于该犯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以(2012)唐刑执字第2859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赵永胜减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不变,现刑期止日为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赵永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功2次,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八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记表扬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永胜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八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永胜减去自2015年4月2日至2015年11月12日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冷建平审 判 员 刘立国代理审判员 董皓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