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申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张显文与滕州市东郭镇中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显文,滕州市东郭镇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申字第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显文。被申请人(一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滕州市东郭镇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春文,职务主任。再审申请人张显文因与被申请人滕州市东郭镇中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枣民立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显文申请再审称: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1、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原告(即申请人)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并非请求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所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且事实和理由部分及证据资料亦未述及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及归属发生了何种争议。2、申请人是在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自己的基础上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只是申请人起诉状中所指被告滕州市东郭镇中村村民委员会侵害了申请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未经申请人同意在申请人的宅基地上建房。3、两级法院对基本事实的认定明显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已提交了“分单”及“收缴宅基地使用费通知单”,用以证明自己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事实。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该案明显属于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应予受理,两级法院驳回申请人起诉和上诉,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综上所述,前述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予撤销,故请求:撤销本院(2013)枣民立终字第2号和滕州市人民法院(2012)滕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也就是主管范围或受案范围。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结合本案,本案中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申请人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此类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在人民政府对本案当事人就涉案土地权属作出处理前,当事人的争议并非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故二审法院审查后维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张显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显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冬审判员 丁鑫蕾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鞠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