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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海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魏兆臣与大连五泉船务有限公司船舶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兆臣,大连五泉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海商初字第118号原告:魏兆臣,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祝军,辽宁志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五泉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本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兆臣(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大连五泉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船舶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兆臣撤回对被告大连五泉船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32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寒霜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臧祥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姝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