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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余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李某某,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王明武,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德银,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某,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余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韵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