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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赵学增与王保达、毕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增,王保达,毕月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赵学增,男,居民。被告:王保达,男,农民。被告:毕月霞,女,农民,系被告王保达之妻。原告赵学增与被告王保达、毕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为1640元,由原告赵学增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XX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培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