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赵学增与王保达、毕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增,王保达,毕月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赵学增,男,居民。被告:王保达,男,农民。被告:毕月霞,女,农民,系被告王保达之妻。原告赵学增与被告王保达、毕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为1640元,由原告赵学增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XX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培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