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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凌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世令与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令,王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凌商初字第153号原告张世令,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炳祥,安丘新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令与被告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张世令负担。审 判 长  朱 浩人民陪审员  高建坤人民陪审员  刘景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希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