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潘某与刘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刘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潘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速递费60元,共计11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李海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姜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