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微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微山县华能水利机械施工队与樊兆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微山县华能水利机械施工队,樊兆明,济宁市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微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华能水利机械施工队。法定代表人林鑫,经理。被执行人樊兆明。第三人济宁市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华能水利机械施工队与被执行人樊兆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樊兆明在第三人济宁市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款5万元,并向第三人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第三人济宁市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被执行人樊兆明的应收款46670元。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