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曾亦生与梁伟拒、卓俏梅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伟拒,曾亦生,卓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1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伟拒,男,汉族,1978年7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腾、张文翔,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亦生,男,汉族,1974年8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梅伦、王颖(实习律师),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卓俏梅,女,汉族,1981年3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腾、张文翔,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伟拒因与被上诉人曾亦生、原审被告卓俏梅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5)翔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梁伟拒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同安区凤山一里116号101室而非户籍所在地,故本案应由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一类,故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本案被告梁伟拒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同安区凤山一里116号101室,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户籍地在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新垵村茂前26号,属于厦门市翔安区行政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梁伟拒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错误,应予纠正,但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丽珊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国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