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薛树权与王国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树权,王国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保字第53号申请人薛树权。被申请人王国彦。申请人薛树权与被申请人王国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薛树权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国彦所有的冀HU72**号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5万元。经审查,申请人薛树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国彦所有的冀HU72**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淑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