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刘学林为与王连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林,王连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303号原告:刘学林,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李丹,盘锦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连和,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刘学林为与被告王连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志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撒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志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梁佳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