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御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润天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御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润天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晋江御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许华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芳紊,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舒莹。被告厦门润天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杨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御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润天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江御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御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4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8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钟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