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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宋乃杰与宋洪先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供冻结、划拨存款用)(2015)垦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宋乃杰。被执行人:宋洪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审结。该案(2010)垦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洪先在中国银行东营东城支行21170783****账户的存款42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崔永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韩卫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