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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州刑初字第00006号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1979年4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诉刑诉字(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伊、陈宏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陕D79***号货车沿迎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候塬村路段右转弯时,将行人彭某某撞伤。彭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7月13日死亡。检察机关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唐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认定唐某某构成自首,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陕D79***号货车沿迎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候塬村路段左转穿过隔离带后右转弯时,将行人彭某某撞伤。案发后,被告人在现场抢救伤员,委托其朋友刘甲报警。后彭某某经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7月13日死亡。经商州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唐某某驾车违反负事故全部责任,彭某某无责任。肇事后,被告人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彭某某亲属经济损失43万元,被害人彭某某的亲属对唐某某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唐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证人刘某乙、刘甲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收条复印件、谅解书等证据在卷证实,与被告人唐某某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安全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唐某某在肇事后积极抢救伤员,并让其朋友报警,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同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远尧审 判 员  孙亚革人民陪审员  田万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