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三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马玉英与杨中伟、张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342号原告马玉英。被告杨中伟。被告张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原告马玉英诉被告杨中伟、张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马玉英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