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堂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罗开成与李发琼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开成,李发琼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罗开成,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李发琼,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开成与被告李发琼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4月2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罗开成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罗开成负担。审判员 曾 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彦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