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兵强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兵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离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兵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辩护人白来明,山西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二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兵强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永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兵强及辩护人白来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张兵强负责监督硬化村内道路时,受害人胡用温以其家门口硬化路面不合理为由,将路上设置了障碍物堵住过往车辆,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张兵强让被堵车司机下车,自己上车松开手刹,往前溜车时将胡用温撞到在地致伤。被害人胡用温经吕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6月24日死亡。认为被告人张兵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决。并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张兵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杨玉英、张永兴、车艳强、李淑勤、高金亮、程开杰、胡用良、张林娥及李金荣的证言;3、现场检验意见;4、尸体检验意见;5、车辆信息、扣押清单、归案说明、道路通行协议、刑事谅解书、民事赔偿协议及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张兵强辩称:是我上车将车的手刹放开,但车溜开后胡用温扑到车前导致发生事故,事发后我让我村村民将胡用温送往医院,让家人筹款送到医院进行抢救,我并非故意,公诉机关指控我故意伤害与事实不符。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动机,且是为了集体的事,被告人不肯自己搭进去,被告人与受害人平时并无矛盾,被告人是持有试探性心态,自认为凭自己是村干部的特殊身份,上车准备通过,且只是将已发动的车手刹松开,让车自然滑行,被害人扑出来后即紧急刹车,如有伤害受害人的故意,就不用刹车。受害人受伤后,被告人积极组织让村民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发动家人四处筹款,交纳医院抢救受害人,故被告人没有伤害受害人的故意。辩护人认为,本案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不妥,应以过失致人死亡之罪予以处罚,且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从轻处罚。当庭提交请愿书一份。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兵强系九里湾村水井沟村村民小组长,因村内有多个石料厂,为避免灰尘污染,九里湾村民与村内石料厂签订了硬化路协议,由九里湾村委和张兵强负责监督施工。2014年6月22日14时许,水井沟村民胡用温以其家门口硬化路面高于院子为由,将石块、柴捆等物设置路障,拦堵过往车辆,长生石料厂送货车晋J×××××货车装货后经过时被堵。长生石料厂电话通知被告人张兵强,被告人张兵强得知后,来到现场与胡用温协商让撤离路障时发生争执,张兵强让货车司机下车,自己上到未熄火的车上松开手刹,往前溜车时将受害人胡用温撞到在地,致胡用温受伤。被害人胡用温经吕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6月24日死亡。经离石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胡用温符合车轮挤压致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同年6月25日被告人张兵强到离石区公安局投案。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兵强家属与受害人胡用温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各种费用43.6万元,并书面提出谅解书。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张兵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4年6月22日下午14时至15时许,我带的工队的人在我们村铺路时,长生石料厂的闫海安给我打电话跟我说,我们村的人们堵住石料厂拉料的车不让走。我得知是胡用温在他家门前的大路上堵住过往车不让通行,我到现场见到胡用温,跟胡用温说:“你享受了石料厂的污染费,路是集体的路,你不能在集体的路上堵车”。胡用温不听我说的话,站在路边,手里拿着两颗石头,汾阳的一辆红色的装载着石料的前四后八翻斗车在最头子上停着。汾阳的那个司机坐在车上不敢走,后我让汾阳的那个司机下车,我上了那辆红色的前四后八翻斗车,上车后,我把手刹松了,车就走开了。大概走了三、四米远,胡用温看见我开上车向前走,他就从路边冲出来,副驾驶室的轮胎就把胡用温撞到在地。我把车停往后,我下车,看见胡用温在车的副驾驶室这边的轮胎跟前坐着,汾阳的那个司机上了车,把车退开胡用温跟前。胡用温站起来就骂我。后来又坐在路上堵着过往的车,胡用温的儿媳妇把胡用温拉扯到路边后,过往车就都走了。证人张永兴的证言,2014年6月22日,我和张兵强负责摊平村里的路,下午四点半左右,我们基本摊平路时,胡用温在他家大门出来的路上堵住了上下走的车,张兵强和我去了之后,见胡用温用石头和柴堆堵路着了,张兵强说:你把这些东西搬开让走么,但胡还是堵住不让走,张兵强说路是公共的,又不是你一个人的,然后张兵强自己去搬石头和柴堆,胡用温过来不让搬,两人就撕扯在一起,当时有辆装石粉的汾阳车,张兵强说你们走,我看他要怎么了,但汾阳司机不敢走,后张兵强上了这辆汾阳车的驾驶室,我在一旁往开搬胡堵住的石头了,胡拿着一块石头站在车右手旁(副驾驶车头旁)捣了两下车,张兵强开着汾阳的车就往前走了一下,突然就把胡用温撞到(右轮撞到胡用温左胯部位),后来围观的人也多了,在众人劝说下,胡自己移到了路边,我们说你有事就去医院先让人家的车走,后来我村李金荣雇的车和胡的儿媳把胡送到了医院,事情就是这样。证人程开杰的证言,2014年6月22日下午2-3点多,我驾车从离石吴城镇水井沟村的石料厂拉石粉出了厂,行驶到水井沟村时,看见有一个老头给路的中央放捆好的树枝,路上有放好的几捆树枝和一根木头。我就把车停下,停车的位置离那几捆树枝大约4-5米远。我打开车窗问那个老头怎们回事。他说是不让走了。于是我就给石料厂打电话(338×××8),和石料厂工作人员说有人把路堵了,对方说让我等一会,有人去处理,于是我在车上等(没有熄火,我驾驶的车有毛病,如果熄了火,就跑气,没刹车。)大约过了半个小时,从村口方向来了两人(这两个人我叫不来名字,只知道一个是驾驶铲车的司机,另一个是开洒水车的司机)。洒水车的司机一来了停车的那,就让我开车走,我说我不敢。之后他就和堵路的老头说让他把路让开。老头说怕修好路下雨时,雨水进了院子,让修水渠。就这样两个人争论大约20分钟。争论的时候,堵路那个老头就在我车前头站着。洒水车的司机说今天非要走,堵路的老头就从路边拿了两块砖头,侧靠在车头上,嘴里喊谁走砸谁的车。我一看情况不对,我就下车。我刚下车,洒水车司机就上了我的车。我看见了,我就和他说别动我的车,他也不听,车往前走了一点,就听到那个堵路的老头“哎呀”一声,车就停了。然后有人喊压了人了。洒水车的司机就下车,我也过去看,见那个老头在我的车右前侧轮胎边侧躺着,左腿紧挨着轮胎。我上了车,把车往后倒了一下,停下车,熄了火。有一个骑自行车的女的来扶那个老头,老头说他不能动。然后洒水车司机和那个女的把老头拉到路的另一侧。拉开后,开洒水车的那个人和我说走吧,没事了,然后我就开车走了。证人杨玉英的证言,2014年6月22日中午2点多,我丈夫胡用温从地里回来吃了饭就出去到了街外,因我村最近组织的硬化路面,但路硬化后比我家院子高,要求将通过我家路降低点,村干部不答应,双方发生分歧,我丈夫出去后,看见他们组织的准备硬化路,他就把从我们水井沟出来拉石子的车拦住,不让走,过了一会,村干部张兵儿(也叫张兵强)就来了,双方再次争吵起来,兵儿让开车的过,开车的不敢开,他说不敢了他开,老子今天顶上100万,也要收拾你。后张兵强上了车,我就听见发动车的声音,后来就听见我丈夫叫的啊呀、啊呀。张兵强就下了车,汾阳司机上车将车倒开,我丈夫从车底爬出来,其它车就开上走了,我儿媳与李金云开的车将我丈夫送到地区医院,情况就是这样。5、证人车艳强的证言,2014年6月22日下午2时许,老板段红红让我去离石区吴城镇水井沟村村里干活,村里修路,他让我摊平路面。我从村口把铲车开到村里,我开着铲车平整路面,从沟里往村口修,一直工作了2个多小时。当时我将铲车平整路面一直开到村口,往回走的过程中看见村里,我的铲车前面有人拿柴捆拦住路了。我就下了铲车,我看见兵儿和那个老头谈话。兵儿说:“我把这的水道压了,让山水推我呀”。兵儿说:“我肯定给你做好,肯定比你土的那个好,当初我去你家找过你,你不在,你老婆在了”。那个老头说:“我们老婆算个球,她做不了主”。兵儿反复劝那个老头离开,他就是不听。兵儿说“你先让车走,走了再处理这个事情”。那个老头不让走,坐在车的前面。兵儿说:“这是你的路”。老头说“我的”。兵儿说:“你已经把路占了好多,这怎么成了你的路”。那个老头说“就是我的”。兵儿说:“你滕不滕身子”。老头说不。兵儿走在前面,把柴捆移开,把老头拉到路边。兵儿让前四后八车的司机往前开,司机说不敢。兵儿让司机下来,他自己就坐在那辆红色前四后八大货车上,发动着车往前开了三米左右,那个老头路边找了一块石头,往车头方向走,当时车是往村口方向开。当时车没有停,继续缓慢往前走。老头用石头在车头砸了一下,跌倒在地上,车也随着站住。我听见老头喊了两声,看见老头屁股在货车副驾驶一侧轮胎底下,具体压着没有,不是看的很清。兵儿就下车查看情况,前四后八原货车司机就上车把车往后倒了一下。附近的村民说:“有事了让看,没事就让车走”。老头说:“我很疼,疼的坐不起来,就在这里歇会”。过了一会,来了一个斗斗车,把那个老头抬上就走了。道路交通协议,证明村委与石料厂修路。离石区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检验报告;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及户籍信息等书证。上述是本案查明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兵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受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兵强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受害人家属出具了书面谅解,依法可减轻或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应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观点,没有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兵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兵强的刑期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利平审判员 张亚平审判员 邓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霍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