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郭王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文昌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王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文昌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郭王朋,男,生于1988年8月14日,汉族,阳城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文昌街支公司。代表人张广林,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王朋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文昌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郭王朋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