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行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王五小行政裁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五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阳行终字第1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五小,男,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现住阳泉市。上诉人王五小不服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行初不字第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离婚协议书上女方没有签字,就是没离婚,本案属于行政案件,让其走民事案件没道理。为此,请求撤销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行初不字第002号行政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五小以“离婚协议书女方未签字”为由,起诉请求撤销平定县民政局作出的晋平离字第070155号离婚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畴,应予受理。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对王五小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行初不字第002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林英审判员 任晓辉审判员 郭晋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岳佳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