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夹江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马某甲申请执行马某乙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夹江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女,住夹江县中兴镇。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住夹江县中兴镇。被执行人:马某乙,男,住夹江县马村乡。申请执行人马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由被告马某乙从2014年9月起,每月5号前付给原告马某甲生活费、教育费两项合计500元,马某甲的住院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被告马某乙承担一半,直到马某乙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为止。”申请执行人马某甲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的生活费、教育费3000元、医疗费449.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乙于2015年4月1日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马某乙按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