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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二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邢台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与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二初字第63-1号原告邢台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住所清河县。负责人许士波。委托代理人滕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新华区。法定代表人王呈肖,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邢台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霍红霞审 判 员  郭玉松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