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永商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江明杰与唐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商初字第418号原告:江明杰。被告:唐晓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明杰与被告唐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明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江明杰负担。审 判 员 楼永高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王丽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