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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永商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江明杰与唐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商初字第418号原告:江明杰。被告:唐晓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明杰与被告唐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明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江明杰负担。审 判 员 楼永高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王丽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