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40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1986年1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张某乙,男,汉族,1983年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晓畅代理审判员 许海明人民陪审员 卢武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金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