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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40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1986年1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张某乙,男,汉族,1983年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晓畅代理审判员  许海明人民陪审员  卢武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金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