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耿建强、张占军与耿建强、张占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耿建强,张占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2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耿建强,男,汉族,1985年5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宋辉,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晓磊,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占军,男,汉族,1986年4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再审申请人耿建强因与被申请人张占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亳民一终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耿建强申请再审称:耿建强与张占军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生效并实际履行,耿建强已进行装潢,原判以耿建强未按时支付租金为由认定租赁合同未生效不当;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监测站报告结论显示,装修损伤房屋部分系承重构件,与房屋主体结构并非同一概念。且依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张占军应当先行要求耿建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恢复原状,如果耿建强不予修复其才能请求解除合同。现耿建强同意修复房屋损伤部分,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应继续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张占军提交意见称:耿建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作为甲方的张占军与作为乙方的耿建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在乙方付给甲方全额房租后并双方签字后方可生效”,故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生效的条件为:乙方耿建强给付甲方张占军全额房租,并经双方签字。鉴于耿建强未全额给付张建军房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租赁合同生效的条件并未成就。据此原判认定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尚未生效,对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不予审理并无不当。综上,耿建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耿建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矛代理审判员 王静代理审判员 章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宋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