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执字第3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第辉、陈德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第辉,陈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3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第辉,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陈德东,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佛顺法均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德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720元(含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定送���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华江执行员 刘 湘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梁焜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