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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8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兰兰与被执行人刘爱生、李慢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兰兰,刘爱生,李慢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8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陈兰兰,女。被执行人刘爱生,男。被执行人李慢娇,女。申请执行人陈兰兰与被执行人刘爱生、李慢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爱生、李慢娇在2014年11月28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爱生、李慢娇的银行存款3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红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余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