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8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兰兰与被执行人刘爱生、李慢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兰兰,刘爱生,李慢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8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陈兰兰,女。被执行人刘爱生,男。被执行人李慢娇,女。申请执行人陈兰兰与被执行人刘爱生、李慢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爱生、李慢娇在2014年11月28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爱生、李慢娇的银行存款3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红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余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