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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尤民初字第56号原告林某某,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麻某某,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麻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诉称,2012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9月3日,原、被告双方到尤溪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双方未生育子女。2012年9月10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根据《婚姻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麻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9月3日,原、被告双方到尤溪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双方未生育子女。2012年9月10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4年12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尤溪县管前镇东上村民委员会证明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在案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愿结婚,但被告于2012年9月10日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信,去向不明。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长达二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0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继武代理审判员  蔡国胜人民陪审员  林晓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世明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