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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在、黄敬才、夏多福、白玉明诉戎天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在,黄敬才,夏多福,白玉明,戎天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35号原告王在,男,汉族。原告黄敬才,男,汉族。原告夏多福,男,汉族。原告白玉明,男,汉族。被告戎天才,男,汉族。原告王在、黄敬才、夏多福、白玉明诉被告戎天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现住址不详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在、黄敬才、夏多福、白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在、黄敬才、夏多福、白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王在、黄敬才、夏多福、白玉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少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灵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