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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顾俊岩与蔡辉、蔡军球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辉,蔡军球,刘四云,顾俊岩,岳阳市岳阳楼区岳城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辉。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军球,个体司机,系蔡辉父亲。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四云,系蔡辉母亲。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助杰,岳阳市中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俊岩。法定代理人顾宏武。法定代理人曾玲玲。委托代理人袁春,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岳城小学,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桥湖路***号。法定代表人,廖元初,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潘青海,岳阳市岳阳楼区岳城小学副校长。委托代理人苏克东,系该校员工。上诉人蔡辉、蔡军球、刘四云与被上诉人顾俊岩、原审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岳城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闾开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霁、代理审判员朱慧娟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辉、蔡军球、刘四云以其已与顾俊岩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一、由蔡辉、蔡军球、刘四云自愿赔偿顾俊岩因在岳阳楼区岳城小学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20000元,此款限于和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三、蔡辉、蔡军球、刘四云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蔡辉、蔡军球、刘四云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辉、蔡军球、刘四云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征收计360元,由上诉人蔡辉、蔡军球、刘四云负担。审 判 长  闾开海审 判 员  刘 霁代理审判员  朱慧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胡航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