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栗巧玲与王玉卿、王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巧玲,王玉卿,王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96号原告栗巧玲,女,汉族,1971年1月20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王玉卿,女,汉族,1972年8月6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王立辉,男,汉族,1970年7月12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栗巧玲诉被告王玉卿、被告王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栗巧玲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栗巧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栗巧玲承担。审 判 长 刘 茹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聂晓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