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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栗巧玲与王玉卿、王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巧玲,王玉卿,王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96号原告栗巧玲,女,汉族,1971年1月20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王玉卿,女,汉族,1972年8月6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王立辉,男,汉族,1970年7月12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栗巧玲诉被告王玉卿、被告王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栗巧玲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栗巧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栗巧玲承担。审 判 长  刘 茹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聂晓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