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商初字第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江阴市晨诺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联丝达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晨诺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联丝达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商初字第0205号原告江阴市晨诺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5幢506室。法定代表人王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荣,江阴市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联丝达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法定代表人徐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晨诺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联丝达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晨诺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晨诺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晨诺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江阴市晨诺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薛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