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申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高原因与被申请人乔宪生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原,乔宪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2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原,女,汉族,1957年3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乔宪生,男,汉族,1954年9月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高原因与被申请人乔宪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第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原申请再审称:乔宪生严重侵占事实存在、确凿,一、二审判决不明。高原的委托书在一审被涂改违法。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称乔宪生严重侵占事实存在,但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申请称一审中委托书被涂改的问题,申请人也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也不予支持。综上,高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乔景涛二〇���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乔子雯 来自: